各师市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我局制订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交通运输局
2022年2月11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辖区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以及兵团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兵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管理;负责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和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受理、审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申请并颁发证书;组织开展全省公路养护市场监督检查。兵团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辅助兵团交通运输局实施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资料初审、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各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公路养护作业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对辖区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请事项进行核查。
第四条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取得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经兵团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备案后,在兵团辖区内适用。
各师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机构、运营机构组织实施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时,应选择具备相应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一)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I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详见附件一,下同);
3.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申请单位成立不足3年的,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下同);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二)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 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 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八条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一)申请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二)申请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九条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一)申请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二)申请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条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 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 人, 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前款第1至3项条件但不具备第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十二条注册地在兵团辖区内,以及兵团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兵团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三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申报企业需提供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体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企业净资产以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为依据。
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无需提供上述证明,其净资产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
第十五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认定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需提供任职文件和从业期间业绩材料;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为申报企业职工,并签有两年以上聘用合同,职业资格证处于有效注册期内;
(三)企业同时申报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时,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可以重复使用;
(四)需提供技术人员在本企业近3个月以上连续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
(五)技术工人应与申报企业签有劳务合同,合同期不少于两年;
技术工工种包括:筑路工、桥隧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水泥混凝土制品工、焊工、电工、钳工、安装起重工、公路养护工、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测量员及相关机械操作手等相关工种。
(六)申请单位需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有的技术人员、净资产、业绩、技术设备等情况提出资质申请,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相应资源。
第十六条企业以及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条件:
(一)业绩证明材料在“全国或各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以网页截图为准。
若上述系统无法查询到的,需提供合同(含中标通知书)、交(竣)工验收证书(原件备查),或者地、师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类业绩包含实施交通标志、路面标线、突起路标、轮廓标、护栏、隔离栅、防眩设施、声屏障等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肇事恢复工程,且计量单位应折算成公里数,由业主或地、师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兵团交通运输局提交有关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兵团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兵团交通运输局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0日。
对存疑企业的资产、设备等材料,兵团交通运输局将进行实地抽检或由各师市交通运输局协助核查。
第十八条兵团交通运输局作出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九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兵团交通运输局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兵团交通运输局接到延续申请后,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责令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交变更申请,由兵团交通运输局核定后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60日内向兵团交通运输局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向兵团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兵团交通运输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兵团日报》或兵团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师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依照职责,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对辖区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兵团交通运输局对各师市交通运输局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兵团交通运输局不予许可,已取得的资质许可予以撤销:
(一)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
(三)企业管理不力,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的;
(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养护企业资质许可的;
(六)依法不予许可和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许可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兵团交通运输局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二十八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兵团交通运输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 个月。
第二十九条在兵团辖区内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兵团交通运输局将依法查处;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兵团交通运输局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证书许可机关。
第三十条兵团交通运输局将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和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兵团交通运输局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标准主要机械设备配备表.docx
相关链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