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提高公路技术状况和综合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考核。办法所称公路管理机构指各级公路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改革后,按照改革后确定的单位名称,继续由改革后的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养护管理监督考核方式包括: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四条 对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考核,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督促公路管理机构提高公路养护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兵团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督考核工作;依据监督考核意见进行结果运用。
第六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受兵团交通运输局委托,拟定年度检查方案、评价标准,报兵团交通运输局下发;组织对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报兵团交通运输局。
第七条 各师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公路管理养护进行日常检查;配合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开展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养护管理,积极配合监督考核工作,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第三章 监督考核内容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制度体系健全,责任明确、执行良好,符合国家、兵团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条 公路养护管理监督考核内容由公路养护规范化管理、路况服务质量和服务共同组成。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规范化管理包括日常养护规范化管理和公路养护工程规范化管理:
(一)日常养护规范化管理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路况调查与评定、科学决策、计划管理、巡道管理、质量管理、应急抢修、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和信息化系统应用等内容。
1.路况调查与评定。路况调查频率满足《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要求;公路病害识别准确、数据真实、录入精准,并进行抽检、复核;路面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应用比例达到100%,检测报告齐全;路况指标(MQI、PQI)达到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要求。
2.养护决策。建立科学决策分析方法;探索和研究逐步建立公路路况衰变和养护决策需求分析模型;编制公路养护需求决策分析报告,有效指导编制年度养护计划;科学决策技术运用基本普及。
3.计划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养护单元划分,编制年度日常养护计划,预算单价编制合理;养护资金投入、配置科学;执行落实情况良好。
4.巡道管理。公路巡查类型、频率、内容符合要求;公路巡查信息传递效果良好,病害处置及时。
5.质量管理。建立或完善《公路日常养护质量评定细则》,检查质量、方式与频次要求明确;开展养护作业项目质量自检工作,抽检比例符合要求。
6.应急抢修。制定公路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按要求备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抢修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充足,保持物账一致;公路交通阻断信息上报及时;交通疏导及应急救援、救助资料齐全。
7.安全管理。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养护安全作业区制度执行良好,进行养护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养护安全作业区布设符合规范要求。
8.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符合相关要求,公路环保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及路面废旧材料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率满足要求。
9.验收管理。建立日常养护作业项目验收制度,并有效执行。
10.信息化系统应用。公路养护工作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效果良好,应用广泛;系统数据录入全面、准确;数据审核、传输及时,能够及时升级更新。
(二)公路养护工程规范化管理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2.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招投标、施工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规范化管理情况;
3.养护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
4.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5.能够结合实际开展对盐渍土、风积沙、雨雪冻融、冻土等典型特殊路段的养护技术研究;
6.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路况服务质量监督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普通国省道优良路率、二类以上桥梁比例、平均路面使用性能指数不低于交通运输部等有关要求;
(二)路基、路面、桥隧、公路沿线设施养护质量符合规范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服务包括机电系统管理、收费管理和服务设施管理及公众满意度调查。
(一)机电系统管理具体监督考核以下内容:
1.隧道机电设施管理情况。隧道通风、消防、监控、通信、供配电、照明和监测系统等机电设施养护要求、维护频率应符合有关规定;通风、消防设施外观整洁、无明显损坏、工作状态正常;控制设备能及时变换送风方向;消防设施标志应完好,醒目。
2.一般公路路网运行监测管理包括:公路灾毁阻断信息收集上报、交通量观测站管理、桥隧技术状况动态监测、气象监测等内容;收费公路路网运行监测管理包括:路交通量观测站、监控视频通讯、桥隧技术状况动态监测、环境监测、服务区监测等系统设施布设合理、维护到位、运行良好;数据、图像等信息采集、传输、处理符合路网运行信息监测质量要求。
(二)一般国省干线服务设施管理具体监督考核以下内容:
1.政策执行。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服务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要求。
2.制度管理。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应急机制。
3.服务标准。停车公共区布局合理,停车位实行划区设置;场区平整,标志标线齐全、清晰;绿化环境适宜、美观。
(三)收费国省干线服务设施管理具体监督考核以下内容:
1.政策执行。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服务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要求。
2.制度管理。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应急机制。
3.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员工档案,组织进行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4.服务标准。提供 24 小时免费公益性服务;公共卫生间设施齐全、完好;停车公共区布局合理,停车位实行划区设置;场区平整,标志标线齐全、清晰;照明设施使用良好,覆盖范围满足要求;绿化环境适宜、美观;休息区提供必要完好服务设施;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各类消防器材完好符合标准;设立监督方式公示栏;投诉渠道畅通,反馈及时;经营性服务证照齐全,明码标价,符合相关行业管理和技术标准;整体卫生环境干净整洁。
5.其他。服务设施监管有力;定期组织品质等级评定。
第四章 监督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五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对公路组织1次综合性检查,一般安排在10月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如路况服务质量、养护工程、除雪保通、其他等);师市公路管理机构配合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每季度进行1次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国省干线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
第十六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机构随机检查发现公路养护过程中存在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养护不力危及行车安全等问题,有效记录责任主体后,纳入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管;根据兵团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机构检查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送至检查单位。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底,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全面汇总年度内对师市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考核情况,形成意见上报兵团交通运输局。
第十九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根据监督考核意见进行结果运用,具体包括:通报表扬、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考核结果与养护资金挂钩等方式;并将养护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咨询考核结果纳入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中。
第二十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在进行结果运用时,对监督考核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采取挂牌督办措施:
(一)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以上事故隐患的;
(二)公路技术状况监测结果低于部、省挂牌督办的线路或路段指标的;
(三)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四、五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养护管理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相关链接:《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监督考核办法(暂行)》解读